案例一:
原告:韓文沖。被告:駱冰
犯罪事實:駱冰搶馬。以搶奪罪起訴。
證物:掉落的金子一錠。白馬一匹。碎銀子二三十兩。書信一封。
證人:柳泉子附近某村落人家。
宣判: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應判駱冰為普通搶奪罪。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故駱冰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。

案例二:
原告:余魚同(因為駱冰不肯告)。被告:余魚同
犯罪事實:對駱冰性侵害。以強制性交罪起訴。
證物:無。
證人:余魚同自己。
宣判: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應判余魚同強制性交罪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依刑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: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,又無危險者,減輕或免除其邢。故余魚同以未遂犯判處無罪。


案例三:
原告:陳正德、關明梅。被告:陳家洛
犯罪事實:陳家洛對其愛徒霍青桐始亂終棄。以遺棄罪起訴。
證物:無。
證人:無。
宣判:本案依法無據。刑法二十五章之遺棄罪,須為無自救之力者。不適用於霍青桐。故陳家洛無罪釋放。

案例四:
原告:弘曆(乾隆)。被告:紅花會。
犯罪事實:綁架國家元首。以擄人勒贖罪起訴。
證物:無。
證人:乾隆的部下。玉如意。(不過他沒出庭)
宣判: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,意圖勒贖,而擄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,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但紅花會並無勒贖事實,且乾隆已非國家元首。本案宣佈擱置。本官建議紅花會豹隱回疆。

案例五:
原告:回族木卓倫。被告:皇帝乾隆、將軍兆惠。
犯罪事實:侵略少數民族。
證物:數不盡的屍首與白骨。
證人:回族部落及紅花會。
宣判:依憲法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。故宣判乾隆與兆惠違憲,應該下台。且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普通殺人罪,應判死刑、無期徒刑,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但因為乾隆的清朝為戰勝國,本官無力逮捕,請回族人民見諒!!

結論:小賊有罪,大賊不罰。只打蒼蠅不打老虎。


 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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